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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员工被追索赔偿8万 前东家诉求被一审驳回,二审近期将开庭
2005年8月27日  作者:王舒  中国企业劳动维权网 企业劳动法顾问 劳动  编 辑:Admin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1064 次  
    一员工在深圳一家复合新材料公司工作两年,并签订了技术保密协议,但两年之后员工却忽然不辞而别,跳槽至竞争对手公司任职。前东家认为自己蒙受了巨大损失,向法院起诉索赔8万元,一审判决未支持公司诉求,公司提起上诉,此案近期将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员工跳槽至对手公司
2002年8月,深圳某复合新材料公司与周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随后将其安排在质量保障部门从事管理工作。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周某享有接受培训、分房等特殊福利待遇,若在服务期限内解除合同则应支付相应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即派周某参加了全国材料行业质检人员培训,并在第二年又参加了一次培训,共花费3.5万元。为了留住人才,公司还特别支出1.5万元为他买了商业保险,并在其参加完第一次培训后将其任命为质保部副经理。 
去年10月,公司与周某签订了《技术保密协议》,协议中约定:公司应向周某支付工资总额3倍的经济补偿金,如周某跳槽,不能到类似行业就业并保守商业秘密。 
但是,就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不久,周某忽然不辞而别。经过两个月的调查发现,周某已经到自己的竞争对手某装饰材料公司任职去了。公司认为,自己公司花在周某身上两年的工资、培训费、各种福利共有8万多元, 周某跳槽给公司造成损失,于是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法庭,提出了8万元的索赔请求。
前东家起诉索赔8万元
公司诉称,2002年8月,他们聘用周某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周某每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任何一方如擅自解除合同,应支付5000元违约金。去年10月初,该公司提出要和周某签订《技术保密协议》的要求,周某同意并签订。
该公司认为,周某未遵守保密协议的要求离岗。周某是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约定应该支付其违约金,并赔偿公司损失总计8万元。
而周某则认为,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只约定了周某的保密义务,但公司并没有履行给予相应补偿金的承诺。周某认为,该公司所谓的《技术保密协议》实在难以接受,该协议规定如解除合同后,在数月内不得去同类企业工作,协议规定的只是处罚而没有奖励,所以才不同意签订。后来,公司还因此没收了考勤卡,甚至不让去食堂吃饭,所以不得不签此协议,这是违背其意志的。
福田区法院在庭审中查明,双方虽然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但双方在协议中未将周某之前享受的出资培训等待遇作为必须服务期的条件,而只是约定单位给予周某经济补偿金,并在工资中每月予以支付。然而在实际履行中,单位也并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没有履行约定。
一审不支持前东家诉求
福田区法院审理本案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清楚,因对《技术保密协议》的具体条款发生争议,导致了双方为劳动合同的是否继续履行发生纠纷。但该公司认为周某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证据不足,遂一审判决对于该公司要周某支付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目前由于同业竞争激烈,加上人才缺乏,为保护商业秘密和留住人才,一些企业要求中高级技术人员签订这种《技术保密协议》,这从企业自身的发展来说是无可非议的,但保密协议作为一种契约,应体现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要规范。用人单位不应该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将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演变成“忠诚条款”,限制正常的人才流动,或者出现一些不平等条款,让离职人员的权益受到损害。
律师说法
签保密协议
权利义务要对等
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伟。
李律师说,周某与公司签的保密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专业术语叫做竞业禁止或者竞业限制。这种规定的目的实际上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抑制不正当竞争。
企业应该对这种保密支付补偿金,这样才能做到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它的方式可能会很多。比如说一开始就约定了一个高薪或者因为这个高薪员工必须要承担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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