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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下解除合同获赔偿
2009年5月30日  作者:  中国企业劳动维权网 企业劳动法顾问 劳动  编 辑:wangdeping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633 次  
       最近,寿光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双重劳动关系的案件。
    宋某系一家物业公司的员工,2008年因病办理了内退手续,病情好转后宋某到了另一家建筑公司工作,该公司与宋某订立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后宋某在工作期间旧病复发,宋某康复后回到建筑公司上班,建筑公司却以宋某系物业公司的内退人员,与物业公司之间还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与其解除合同。宋某认为,双方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应该严格履行,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宋某与建筑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向寿光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了申诉,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
    仲裁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宋某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能否成立。《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可知,该法并没有绝对禁止双重劳动关系,而是有条件地承认,即只有在劳动者存有“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两种情形下,双重劳动关系才归于无效,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建筑公司在没有证据证实宋某具有上述两种禁止的情形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系违法解除。仲裁院遂裁决建筑公司支付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余元。潘乐东
摘自:http://www.chinalabor.cc/44/n-58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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