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后,企业因未安排职工年休假引发了不少主张支付300%工资的劳动争议,而且,企业也因此付出了更大的用工成本。在此,笔者通过解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建议企业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范和完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有效防范、避免和降低企业因此造成的劳动用工成本!
一、企业如何确定职工带薪年休假
《条例》第三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实施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解读】:这是关于企业如何确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
第一、该条内容规定了企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是“累计工作已满1年(即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已满1年或12个月”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前提条件,即,从第二年开始才可以享受年休假的待遇,在之前的已满1年或12个月工作期间是不享受的。第二、该条内容还规定了如何确定职工“年休假的天数”。即,企业职工带薪休年假的天数与该员工的累计工作年限挂钩,分别为5天、10天和15天三个不同挡次;第三、该条内容还规定了“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即,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年限,也包括职工的“视同工作年限”;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计算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时,不仅要计算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还要与在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企业应当按照该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是否已满1年或12个月以上来确定。实践中,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全民统一的档案管理制度,无法直接查阅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主要是通过职工人事档案记录、社保缴费记录、原单位的离职证明、职工入职时填写的工作经历等参考确定的。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相应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新入职员工应当提供本人上述有关连续工作年限的证明,否则,按照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时间予以确定工作年限;此外,笔者还建议企业不应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约定或规定高于法定年休假天数和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否则,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二、企业如何安排职工的带薪年休假
《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解读】:这是关于企业如何安排职工年休假的规定。
第一、该条规定了以单位统筹安排为主、职工申请为辅的年休假安排方式;第二、注重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安排职工年休假,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职工一次性休完,如果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不能安排职工一次性休完的,也可以分段安排职工休年假;这既赋予了企业安排职工年休假的自主权,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因此给企业带来开展正常生产工作的影响。(2)企业因生产、工作特点在本年度内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可以安排到下1个年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安排职工年休假影响生产、工作的压力。第三、企业在安排职工年休假时,应当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即,企业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据此,笔者认为,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职工年休假管理规定,建议在规章制度中包括“集中安排职工在每年春节假期间统一一次性休完年休假”、“职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其他时间年休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相关部门或领导审批”、“职工在年度内提出辞职的,应当在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提出年休假申请;未提出年休假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企业不予安排和另行支付工资”等相关内容,以防因未安排职工年休假增加用工成本风险!
三、企业如何正确处理年休假与其他假期的关系
《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解读】:这是关于企业如何正确处理年休假与其他假期关系的规定。
第一、职工在年度内依法享受上述任何假期的,不能冲抵年休假。第二、年休假与事假之间的关系,依据《条例》规定可以冲抵年休假,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事假必须累计满20天;(2)事假期间,企业没有扣除职工任何工资。如果只满足其中一个条件,职工仍然有权享受年休假待遇。第三、年休假与病假之间的关系,依据《条例》规定也可以冲抵年休假,但需要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在年度内累计请病假数月,即满1年不满10年为2个月以上、满10年不满20年为3个月以上、满20年以上为4个月以上。另外,根据《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若职工休完本年度的年假后,发生了上述的事假、病假情形的,可以用来冲抵下一年度的年假。
据此,笔者建议企业在年休假管理制度中规定“事假、病假与年休假”之间的处理方法。
四、企业如何支付未休年休假职工的工资
《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解读】:这是关于企业如何支付未休年休假职工工资的规定。
第一、职工未休年休假应当支付额外工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职工离职时未休年假;二是职工本年度内未休年假,且单位没有与其约定下一年度补休的。
笔者认为,对于离职的职工,包括合同期内离职的,也包括合同期满离职或达到退休年龄退休离职的,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企业都应当对其本年度内未休年假在离职结算时一并予以支付额外工资。对于本年度内未休年假的职工,经职工本人同意,企业可以安排下一年度补休;未经职工本人同意,企业应当在本年度结束时,一并对该职工未休年休假支付额外的工资报酬。
第二、企业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年休假天数不足,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只需另行额外支付200%的工资报酬。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因此,上述所指的“日工资”是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不满12个月,按实际月份计算)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另外,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职工的日工资计发办法与前相同。
第三、因职工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企业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无需支付额外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