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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给予经济补偿
2010年7月23日  作者:梁硕南  中国企业劳动维权网 企业劳动法顾问 劳动  编 辑:卫婷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33 次  
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维集团总裁梁硕南
案情简介】2008年4月20日,深圳市某公司以张先生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已在公司工作了十五年的张先生辞退,并且没有提前30天通知。就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张先生与公司发生了分歧。张先生认为其在公司已经工作了15年,月工资才3000多元,公司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应给其1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一个月工资为未提前期30天通知的补偿金。公司方面则认为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无论是按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还是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就张先生的经济补偿问题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如果员工月工资未高于当地社平工资的三倍(张先生的月工资未高于深圳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工资,但按现行有效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所以本案张先生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观点二: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工资。虽然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相冲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只是部门部门规章,而《劳动合同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力高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法律效力,当两者规定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张先生的经济补偿金应为其16个月工资,其中一个月工资为未提前期30天通知的补偿金。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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