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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分析与预防
2010年7月23日  作者:朱威律师  中国企业劳动维权网 企业劳动法顾问 劳动  编 辑:卫婷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36 次  
    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案件集聚上升,很多企业被卷入2008年劳资纠纷处理中,其中有部分企业对劳资纠纷引起了高度重视,逐步规范了用工行为,大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加班费计算也趣规范。但是仍有很多企业因至今未发生过劳动争议,还不以为然。从近来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尚有以下问题还是比较突出:
1、 企业不清楚劳动合同的签订对象,有些企业协保人员、门卫、清洁工、企业高管等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有的企业已经被员工告上法庭,企业承担双倍工资和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或风险。
2、  签订劳动合同时,不会运用劳动合同条款争取主动,只是使用了劳动部门提供的范本签订,对于里面送达地址约定、薪资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约定、工作岗位、工资地点、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约定等很多方面,没有清楚地认识到合同条款的主要性,放弃了企业自身的权利,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时显得相当被动。
3、  对于规章制度效力认识不清。以为企业劳动管理规章想当然制定后即生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法律规定了很详细的民主程序要求,不知道如何才能符合这些程序,也就是不知道如何设计证据,在仲裁或诉讼举证过程中,因为不具备合法程序导致无效,对于解除劳动合同中违纪情形的举证、还有在追偿加班费案件中对于考勤管理制度、考勤记录签名的举证、薪酬制度的举证等等,无法得到法庭的支持,导致败诉的结果。
4、  因为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成本很低,追诉时效很长,一些离职员工,有些甚至已经签订调解协议的离职员工仍然去申请劳动仲裁,部分员工,特别是一些对法律似懂非懂的员工,盲目要价,不抱有平和的心态,导致劳资矛盾的加剧。
5、  从企业自身角度来看,企业的高层不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不重视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因此,在用人上根据自身的偏好选择人才,很多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没有进行过用人方面的系统培训,导致企业内部沟通不畅,不会处理人际冲突,不会去有效激励员工等等问题,一旦发生纠纷,直接将员工推给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因此很难讲劳资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预防和处理劳资问题极为不利。
针对上述问题,个人认为,加强各级管理人员的培训是目前的当务之急,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学习,并运用于实际工作:
1、  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学习。聘请专家系统学习劳动合同、工资、工伤、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的知识,熟练运用于实际工作,法律不是万能,但是缺少法律知识是万万不能的。
2、  注重员工心态、敬业爱岗职业道德准则的培训,特别是要让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加强自身你的修炼,提高自律能力,否则很难去领导别人。
3、  提高各级管理干部的管理技能。导入时间管理、激励技能、目标管理、领导力提升、绩效考核、激励薪酬等方面的学习课程,企业急需建立一个良好的用人环境,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减少争议,和谐发展打下深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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