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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深圳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议
2010年7月23日  作者:王腊清律师  中国企业劳动维权网 企业劳动法顾问 劳动  编 辑:卫婷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46 次  
完善深圳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议
                           ◎劳维集团网:王腊清律师
 
一、当前涉及劳动争议的主要现象
一是针对资本和利益的追逐,导致劳动争议大量产生;二是劳资冲突的性质,恶意诉讼,调解制度的缺陷等,降低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成功率;三是由于很多企业缺乏劳动关系的自我协调机制,以及劳动仲裁行政主管部门落实“三方原则”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了劳资冲突的不断升级;四是司法部门一定程度上的反映滞后,影响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质量;五是由于同审判程序衔接上的不畅,影响了劳动仲裁的权威性。
二、相关建议
第一、政府扶持,促进调解社会化。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以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主导,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化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培育劳动争议民间专家调解队伍,推进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一方面,完善企业内设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包括:1000人左右的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500人左右的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其他经济组织设立劳动争议调解信息员,各用人单位实行劳动争议调解应急准备金制度,设专项账户,以全体职工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提取准备金。另一方面,拓展劳动争议解决渠道,构建以公共性调解机构为主的社会化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立一批行业性、区域性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充分调动进社区律师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的积极性,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为基础,以进社区的律师为辅导,以社区为单位,在社区律师的帮助和指导下,以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协调为主,在社区内建立起区域性与行业性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充分引导和调动社区律师参与社区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的积极性的前提下,努力探索人民调解与社区律师共同调解与解决劳动争议案的机制。
第二、三方原则,恢复仲裁的灵活性。一是改革劳动争议仲裁员全部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或选定的方式,大力吸纳企业法律顾问、劳动法学者和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律师等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不断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员审理和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的质量;二是赋予当事人更大的选择权,包括是否由三方共同处理,仲裁员的选定等。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简化仲裁程序,允许仲裁员通过就地办案的灵活方式快速调解劳动争议。
第三、附设调解,实现诉讼平和性。一是处理好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方式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因为在深圳地区经常出现劳动争议完全相同情形的案件或者是同一企业只是员工对象不同的同性质案件,却因主审法官的不同或受理法院的不同而出现二种截然不同的结果,甚至是相反的结果。从而造成有些劳动者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不理解或不满甚至是对立情形。二是建立由工会、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政府综治办等部门共同参加的案件联动调解机制,力将劳动争议案件以和谐方式结案;三是强化诉前调解,实现纠纷的合理分流,创新人民调解协议确认程序,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四是优化合议庭配置,加大调解力度,更多邀请劳动法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五是充分发挥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中的协调作用。不管是开庭前还是在开庭后,均可以让劳动争议案件的双方代理律师进行先行调解和庭后调解,力争让劳动争议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以便创造出和谐的务工环境和和谐的深圳社会。(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王腊清   电话:13798367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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