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A毕业后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受全球经济危机影响,A所在公司今年出口订单大幅减少,公司为控制成本最近作出一项决定,即将员工分为三批,轮流休假,休假期间不发任何劳动报酬,根据工作时间缩减为原来的三分之一,因此工资也相应调整为原来的三分之一。A觉得公司的做法有些不妥,但面临全球大环境的压力,轮休总比被裁员好。但是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轮休”并无薪吗?。
【律师解析】
该外贸公司认为“轮休总比被裁员好”,想通过轮休而达到降低成本又保持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出发点是可取的,但是企业擅自决定轮流休假,休假期间不发任何报酬,是没有合法依据的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凡是改变工时,轮流休假,降低薪酬必须与员工平等协商确定。为此,企业必须按照民主程序与员工平等协商,并且签订书面协议,保存相关证据。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