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实例解说】
小刘因A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提起仲裁,A公司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擅自离岗便可解除劳动关系,小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主张其解除小刘的劳动合同应该得到支持。法庭经过调查并没有发现A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任何的公示,驳回了A公司要求解除与小刘劳动关系的请求。